工作流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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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委托

主要接受公检法司法机关委托,同时有限接受当事人或律师事务所委托的鉴定案件。

 

2、受理

案件一经受理,需签定委托合同,约定委托事项,包括:案件鉴定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,以及鉴定时限、费用的约定等。

 

3、鉴定实施

鉴定过程严格按照国家标准、行业规范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规定进行,经过鉴定人的检查、分析、讨论,最后拟定鉴定意见,并制作鉴定文书。

 

4、出具鉴定文书

在约定的鉴定时限内出具鉴定文书,由委托人取回鉴定文书。

 

5、鉴定人出庭质证

鉴定文书出具以后,委托方或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要鉴定人出庭质证的,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。鉴定出庭费用不包含在鉴定费中,需要另外支付出庭费用。


送检须知

(一)委托方式

主要接受法院、公安、检察院等委托的法医临床学鉴定,保险公司、律师和公民个人委托的案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受理。医疗纠纷鉴定需由法院联系我所,并提供相关卷宗、质证过的病历原件以及影像学资料等,并签订鉴定委托书。

 

(二)普通案件注意事项

普通案件是指因故意伤害、工伤、保险或意外需进行损伤程度、伤残程度、伤病关系等法医学鉴定的案件。普通案件就诊时需注意:

 

1.必须持有由人民法院、公安局、检察院、保险公司及律师事务所等有关单位开具的委托书,并加盖公章。委托书中应载明委托的事项、被鉴定人基本信息、案情简介、鉴定使用的标准和委托方的联系方式(包括邮寄地址、固定电话、手机等)。个人和单位共同委托的鉴定,双方应各提供一份委托书,或一份共同签名的委托书,委托书中需载明上述信息,单位需加盖公章,个人需按捺指印。外地单位委托的案件需事先将相关材料邮寄至法医临床学室,如决定受理的由委托单位带当事人到我所鉴定。所有损伤程度鉴定案件需要委托单位到场。

 

2.携带与损伤或疾病有关的病历材料(包括门诊病历手册、门诊病历、住院病历、各项化验单)、放射影像资料(X线片、CT片、核磁共振片等),尤其涉及骨折、颅脑损伤等情况时影像学资料需至少提供最初就诊时、中期复查、近期复查的影像学片。来我所之前请将病历材料、身份证提前复印一份(我所鉴定存档),按时间先后顺序整理好,以缩短就诊时间。

 

病历资料中的姓名与身份证姓名不一致的,需到原就诊机构开具证明,证明病历资料中就诊人即为被鉴定人。

 

3. 伤残评定原则上掌握在伤后3个月后,且医疗终结的情况下进行。

 

4. 损伤和伤残鉴定中被鉴定人本人必须到场,并携带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。未成年人及因精神智能障碍等限制能力的人应当有监护人在场。确因高度残疾且移动困难需要出诊的,我所可以安排出诊,出诊需另外支付出诊费用。

 

5. 同一案件就同一鉴定目的重新鉴定的,委托方或当事人需提供此前的鉴定书复印件。

 

6.普通案件一般30个工作日内完成,疑难案件3060个工作日内完成,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,可以与委托机关协商或另行约定。